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是納稅人增值稅抵扣管理的重要環節。簡單來說,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就是無法納入正常認定抵扣環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進一步遏制虛開行為、維護稅收秩序,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以下簡稱38號公告),規定了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范圍、具體處理流程等具體內容。
38號公告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以下簡稱76號公告)的基礎上,結合防偽稅控系統的實時比對、在線上傳等功能,將確已處于“失控”狀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擴容為異常憑證。
具體來說,納稅人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中未開具或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稽核比對發現“比對不符”“缺聯”“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異常憑證。
值得注意的是,38號公告將稅務登記狀態、稅收風險管理功能與異常憑證的識別有機結合。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等情形的,納入異常憑證范圍。
同時,38號公告第二條規定,對于同時滿足“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占同期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70%(含)以上”且“異常憑證進項稅額累計超過5萬元的”兩個條件的納稅人,將其對外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確認為異常憑證。同時,38號公告保留了76號公告對異常憑證的規定。即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等情況,所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異常憑證。
38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大體可以分為三種情況進行處理。
情況一
異常憑證計入進項稅額的納稅人,尚未抵扣的異常憑證暫緩抵扣,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作轉出處理;
情況二
異常憑證用于出口退稅的納稅人,尚未退稅的異常憑證暫緩辦理出口退稅,已經退稅的應補繳退稅;
情況三
異常憑證用于消費稅抵扣的納稅人,參照增值稅處理方式,即尚未抵扣的異常憑證暫緩抵扣,已抵扣的應抵減可抵扣消費稅額或補繳消費稅。
同時,38號公告為取得異常憑證的納稅人提供了稅收救濟手段。納稅人對異常憑證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核實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繼續申報抵扣、申請出口退稅或申報抵扣消費稅。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取得異常憑證且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辦理出口退稅或抵扣消費稅的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可自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及時提出核實申請,如確實符合相關規定,可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追回已退稅款、抵扣消費稅等,這充分體現了納稅信用的價值。
納稅人在發現異常憑證時及時應對,同時須加強合同管理以及供應商管理。
實務中,納稅人如果取得異常憑證,須及時聯系開票方、查明原因,排除開票方符合異常憑證范圍的特定條件,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要求開票方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減少受票方的損失。
對于無法聯系到開票方的業務事項,應分析查明原因,加強合同管理和供應商管理。
合同管理方面,筆者建議納稅人將異常憑證的稅收管理要求納入合同范圍,增強合同管理的針對性。舉例來說,納稅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確供應商發票開具的類型、按稅法規定提供發票的義務;限定開票時間以及受票方合規納稅的合同條款;明確開具異常憑證后的賠償責任。
供應商管理方面,納稅人須全面采集、梳理供應商信息,詳細了解各供應商的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確認哪些采購項目能夠取得抵扣憑證。針對異常憑證開票方多為商貿企業的特點,納稅人可以加強對供應商的實地考察,全面了解對供應商的經營情況和信譽狀況,將注冊沒有實際經營業務、只為虛開發票的“假企業”排除在供應商之外。此外,有條件的企業,可在集團內部建立供應商信息數據庫,建立供應商“黑名單”制度。
(來源:中國稅務報)